缴纳基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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